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6年3月5日,永泰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永泰长庆岭兜泽口*号“10·2”一般 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2025年10月2日21时30分许,永泰县长庆镇岭兜村泽口*号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商务局、总工会、长庆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的永泰长庆岭兜村泽口*号“10·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永泰长庆岭兜村泽口*号“10·2”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违规转包、安全管理缺失、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叠加造成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次事故涉及婚礼现场布置、基站代维、电力作业等多个环节,相关单位详细情况如下:
(1)薛*仔: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接“**婚礼”转包的婚礼现场灯光、音响设备布置及临时用电作业,负责临时用电线路接入及设备调试。
(2)钟*涛:**婚礼永泰负责人,承接该婚礼现场布置项目,提供质量不合格水晶灯。
(4)林*:无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接“**婚礼”转包的婚礼现场飞天布布置作业,雇佣江*铨从事高处作业。
(5)包*潘:永泰县长庆镇岭兜村泽口*号民房产权人,新郎父亲,为满足儿子婚礼用电需求,请求有关人员违规搭接电力线路,是事故隐患的诱因之一。
1.**公司(**婚礼):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到位。将涉及临时用电(灯光音响布置)、高处作业(飞天布布置)的危险作业项目,擅自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薛*仔、林*);转包前未按规定审查承包方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资质,转包后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控,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2.**公司:违反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代维服务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基站综合代维业务整体转包给***公司,突破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未建立转包环节安全管控机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代维业务安全管理失控。
3.***公司:违规承接**公司转包的基站代维业务后,再次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公司,形成多层级违规分包链条,加剧安全管理责任虚化;未对分包单位****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效监督检查,未落实分包环节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多年雇佣黄*锐为临时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提供的黄*锐《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片》非本人签字,培训考核日期与实际雇佣时间不符,且培训学时未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未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对从业人员日常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黄*锐违规为婚礼现场接电的危险行为,现场作业安全管控缺失。
2025年6月16日,许*舟(新郎)委托“**婚礼”永泰负责人钟*涛(**公司员工)进行婚礼现场布置,钟*涛承接该项目后,将灯光、音响等设备布置及临时用电作业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薛*仔。后因新郎对现场布置不满意,增加大棚棚顶、棚边飞天布布置项目,钟*涛于2025年10月2日将该高处作业项目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林*,林*随后雇佣无高处作业资质的江*铨参与飞天布布置作业。
2025年10月2日16时许,林*与钟*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共同确定飞天布布置方案后,林*与江*铨利用现场铝合金架子,搭设了左、中、右三条贯穿全场的钢丝,随后在地面利用杆子将飞天布穿过钢丝。21时许,因边角部位的飞天布无法在地面完成布置,江*铨再次爬上铝合金架子准备拉扯飞天布,攀爬至架子一半高度时,突然喊了一声“啊”后从架子上坠落。落地后,江*铨坐在地上,脚靠着铝合金架子,表现出明显触电症状。刘*发发现后立即上前拉扯江*铨,两次拉扯均出现触电现象。林*赶到现场后,用脚将江*铨的脚从铝合金架子底部铁板上钩出,随后与刘*发将江*铨抬至舞台,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照接线员提示开展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新郎亲戚、省立医院护士包**赶到现场后,协助开展急救。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抵达现场,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认江*铨已无生命体征,当场死亡。
根据永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事故现场位于福州市永泰县长庆镇岭兜村泽口*号,中心现场为该民房南侧门前大棚内,详细情况如下:
1.电力设施情况:大棚外西南处有一根灰色电线的三相电箱,该电箱标称电压380V、额定电流60A,箱体尺寸350*650*140mm;电箱连接一根黑色电线,向东延伸至大棚内,电线台黄色手提式户外移动工业配电箱,该配电箱输出端口有220V和380V两种规格电压,放置于大棚内东南处。经核查,该三相电箱为中国**公司永泰分公司电信基站专用电表箱,由**公司负责维护。
2.作业及设备情况:大棚内东侧有1个倒“U”型黑色铁架,铁架顶部横向悬挂6盏银白色水晶吊灯和16盏黑色小型照明灯;水晶吊灯与铁架通过金属杆连接,金属杆与水晶吊灯之间采用金属锁链固定,水晶灯灯柄处连接一条白色电线,电线另一端为双孔插头。使用万用表逐盏测试灯具发现,铁架顶部北起第六盏水晶灯外壳存在漏电情况。
3.其他现场情况:现场可见铝合金作业架子1组,架子底部与地面接触处为金属铁板;大棚内地面散落有飞天布、钢丝、作业工具等物品;临时用电线路杂乱,未按规范布置,无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1.特种作业操作证核查情况:经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薛*仔(临时用电作业)、林*(高处作业)、江*铨(高处作业)的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三人均属无证违规作业。黄*锐(****公司临时工)持有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签发的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至2031年2月20日。
2.线时,黄*锐收到永泰岭兜村基站交流输入停电告警,10月1日上午排查发现,基站专用电表开关被断开(房东包*潘为婚礼用电擅自操作)。黄*锐恢复送电后,应包*潘请求,擅自将婚礼临时用电电缆的三根火线接入基站电表总空气开关出线处,一根零线接到漏电保护器出线处,导致该临时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功能。
3.灯具来源及质量情况:钟*涛利用互联网购买水晶灯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未对灯具质量进行查验。经技术鉴定,该水晶灯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属于不合格产品。
2025年10月2日21时30分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刘*发、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线报警电话。长庆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管控、人员安抚、情况核查等工作,并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上报永泰县应急管理局。
永泰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响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接到指令后,迅速履职,形成应急处置合力,确保事故现场有序管控。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林*、刘*发在发现江*铨触电坠落后,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用脚勾离金属架子),避免二次触电,随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严格按照接线员提示开展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省立医院护士包**赶到现场后,协助优化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效果。
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分工明确、响应及时、处置有序,有效控制了现场局势,未发生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持续开展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直至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医护人员抵达后,立即对江*铨做全面检查,发现其已无呼吸、心跳,瞳孔散大,经持续抢救无效,当场确认死亡。
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全面评估,认为本起事故应急响应及时。事故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相关乡镇、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响应流程规范、响应速度较快,有效保障了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和调查核实,调查组通过综合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因素叠加导致的电击事故,具体如下:
1.临时用电作业违规,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排查。薛*仔未取得临时用电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擅自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其使用的临时配电箱未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设施,接电时已发现线路存在异常,但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盲目将线路接入配电箱,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2.灯具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外壳带电引发触电。钟*涛利用互联网采购水晶灯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未对灯具质量进行查验,导致灯具存在先天性严重安全缺陷:内部1根蓝色导线线头未做绝缘处理直接,且与水晶灯金属外壳非间接接触。婚礼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接通后,该蓝色导线恰好与插座火线相连,使得水晶灯金属外壳带电,对地电压高达226V,远超人体安全电压阈值(36V),一旦人体接触即会发生电击事故。
3.电力线路违规搭接,失去漏电保护功能。黄*锐虽持有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力作业安全规程和电力设施管理规定,应房东包*潘请求,擅自将婚礼临时用电电缆的三根火线接入中国**公司永泰分公司基站专用电表总空气开关出线处,一根零线接到漏电保护器出线处,导致该临时用电线路失去漏电保护功能,漏电事故发生后无法自动断电,加剧了事故后果。
永泰县公安局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江*铨死亡原因进行检验确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2025〕病鉴字第460号),鉴定意见为:江*铨符合电击死亡,其死亡原因与电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电击为全部作用,参与度拟为100%。
永泰县公安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事发现场漏电水晶灯进行技术鉴定,该研究院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25)MJJD-0078),详细情况如下:
(1)检查情况:受检水晶灯由二极插头接电使用,插头插电后绝大部分灯泡可正常发亮,但水晶灯外壳带电且对地电压达226V;改变插头零、火接线端子后,外壳带电现象消失;打开水晶灯支架上端金属盖,可见1根蓝色导线线头直接,并与水晶灯金属外壳非间接接触,该导线与插座火线连接时,会导致外壳带电。
(2)技术分析:受鉴水晶灯内蓝色导线与插座火线连接时,外壳会带电,人体直接碰触带电外壳与地面时,会形成电流回路,发生漏电事故。
(3)鉴定意见:案涉水晶灯内部1根蓝色导线线头直接并与金属外壳接触,与插座火线连接时外壳带电,人体碰触后会发生漏电事故;该水晶灯现状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调查组联合电力部门对事故现场电力线路、配电箱等设备做检测,确认:基站专用三相电箱本身无质量上的问题,符合安全标准;薛*仔使用的黄色手提式户外移动工业配电箱箱体及面板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其内部也未配置漏电保护器,同时箱体上无相关铭牌、警示标识及检验合格标识,不符合临时用电安全准则规范;临时用电线路搭接方式违规,导致线路无漏电保护功能,事故发生后无法自动断电。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方式,对可能会引起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进行逐一排查,排除以下可能性:
1.排除不可抗力因素:事故发生时,当地天气晴朗,无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线路损坏、触电事故发生的情况。
2.排除设备老化因素:基站专用三相电箱、电线杆等电力设施均在正常使用年数的限制内,经检测无老化、破损情况;水晶灯为新采购组装,不存在使用年数的限制过长、老化破损导致漏电的情况。
3.排除人为故意因素:经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认事故发生过程为意外,无人为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故意制造触电事故的情况。
4.排除作业外因:事故现场大棚内光线充足,作业区域无障碍物遮挡,不存在因作业环境恶劣导致操作失误的情况。
结合调查情况,本次事故的间接问题大多是相关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具体如下:
1.**公司(**婚礼)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为项目总承接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危险作业项目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转包环节安全管控缺失;未对婚礼现场布置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检查,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灯具质量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雇用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对从业人员日常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黄*锐违规接电的危险行为,现场作业安全管控缺位。
3.***公司违规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承接**公司转包的基站代维业务后,再次违规分包,形成多层级违规分包链条,导致安全责任虚化;未对分包单位****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效监督检查,未落实分包环节安全管理责任。
4.**公司违规转包,安全责任链条断裂。违反代维服务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基站综合代维业务整体转包,突破安全生产责任链条;未建立转包环节安全管控机制,未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代维业务安全管理失控,间接引发事故。
5.包*潘安全意识匮乏。为满足儿子婚礼用电需求,主动请求黄*锐违规搭接临时用电线路,干扰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无视电力安全规定,是引发临时用电线路违规搭接、产生安全风险隐患的直接诱因。
(1)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未落实到位,违规转包危险作业项目,将涉及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危险作业转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薛*仔、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2)转包前未审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作业资质,转包后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
(3)对婚礼现场布置项目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临时用电违规、灯具质量不合格、高处作业无防护等安全隐患。
(4)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不足。
(1)安全生产管理执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雇用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未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造假,提供的黄*锐《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片》非本人签字,培训考核日期与实际雇佣时间不符,且培训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未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能力。
(4)对从业人员日常作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黄*锐违规为婚礼现场接电的危险行为,现场作业安全管控缺失。
(1)违规承接转包业务,违反**公司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代维服务协议约定,违规承接基站综合代维业务。
(2)违规分包业务,将承接的基站代维业务再次分包给****公司,形成多层级违规分包链条,导致安全管理责任虚化、弱化。
(3)未对分包单位****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效监督检查,对其从业人员培训造假、违规操作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落实分包环节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违规转包业务,违反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代维服务协议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基站综合代维业务整体转包给***公司,突破安全生产责任链条。
(2)未建立有效的转包环节安全管控机制,未对分包单位***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导致代维业务安全管理失控。
(3)对基站电力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完善的基站电力设施巡查机制,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违规搭接电力线路的行为,间接引发事故。
根据事故缘由分析和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故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江*铨:未取得高处作业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违规从事高处作业,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1)薛*仔: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用电作业;使用无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接电时发现线路异常未排查隐患,盲目接电,引发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钟*涛:**公司(**婚礼)永泰负责人,违规将危险作业项目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自行组装不合格水晶灯用于婚礼布置,未查验灯具质量;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黄*锐:****公司临时工,虽持有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搭接临时用电线路,导致线路无漏电保护功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刘*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违规转包、现场安全管控缺失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虽参与急救,但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作业监管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黄*锐违规操作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罗*:***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承接转包业务、违规分包业务,未履行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商务部门依法给予相关惩戒。
(4)陶*滨:**公司法定代表人,违规转包业务,未履行转包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基站电力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商务部门依法给予相关惩戒。
(1)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雇佣无证人员上岗。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转包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福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教育培训造假,现场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承接、分包业务,未履行分包监督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建议由商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惩戒。
(4)**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转包业务,未履行转包监督管理责任,对基站电力设施维护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建议由商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惩戒。
包*潘:安全意识匮乏,擅自干扰电力设施运行,请求他人违规搭接线路,是事故隐患的诱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长庆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对分包出的基站维护业务缺乏有效监管,最终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建议由商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本起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违规转包、安全管理缺失、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教训深刻,发人深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相关企业未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分包危险作业项目,对承包方资质审核不严,转包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不足,无证作业、违规操作现象突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2.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薛*仔、林*、江*铨等从业人员无证违规作业,无视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和操作规程;黄*锐虽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安全意识淡薄,违规搭接电力线路;钟*涛自行组装不合格灯具,未查验产品质量,这些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安全风险隐患的产生和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
3.违规转包、分包导致安全责任链条断裂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公司、***公司、****公司存在多层级违规转包、分包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责任虚化、弱化;各层级单位之间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未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最终引发事故。
4.相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监管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婚庆行业、基站代维等领域的安全监管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对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企业违规转包、无证作业等问题失管失察,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未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全民安全意识有待提升。有关部门和企业未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农村地区群众、婚庆行业从业人员、电力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普及不够,导致部分群众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规操作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